《青海新聞網訊》:為規范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養護、運行、保護和建設,按照我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結合實際,我市制定出臺《西寧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稱《辦法》),該《辦法》于本月30日起執行。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等的資金。《辦法》明確,市、縣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征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準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并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單位或個人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關于調整西寧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執行。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污水處理費采取按月征收。
據悉,該《辦法》目前已印發,2016年1月30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至2021年1月29日廢止。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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